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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部门屡拒信息公开 “国家秘密”成尚方宝剑
  来源:河南商报  作者:  时间:2014-05-09

2008年5月1日,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施行,六年来,如何处理好公开和保密的关系是最令人纠结的问题。保密法的立法指导思想是“以不公开为原则”。《条例》的立法指导思想是“以公开为原则,以不公开为例外”。两者的立法目的显然是冲突的。前者是法律,后者是条例,一旦发生冲突,后者要让位于前者。一些政府信息披上国家秘密的外衣不予公开,也就不足为奇了。
  以“国家秘密”为由拒绝公开
  2013年1月,北京律师董正伟申请公开全国土壤污染数据信息。同年2月24日,他收到了环保部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,环保部以“国家秘密”为由拒绝公开。直到2014年4月17日,环保部和国土部发布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,“国家秘密”之说不攻自破。
  2012年4月1日,《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》(以下称《办法》)发布,规定民航发展基金的缴纳标准与《办法》废止的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的缴纳标准一致,被网民称为“换汤不换药”。5月16日,律师王录春申请公开国务院批准《办法》出台的文件遭到拒绝,理由依然是国家秘密。
 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指出,正因为国家秘密的范围界限过于含糊,以至于有些利益秘密被掩在了“国家秘密”的幕布后面。
  尽可能减少行政机关的自由度
  区分哪些政府信息应该公开、哪些政府信息需要保密,涉及公民权益,也涉及国家安全,是非常复杂的问题。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文钊认为,为平衡《条例》和保密法,需要制定条例将其细化。然而保密法实施条例并未对此予以明确。
 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莫纪宏指出,在现代国家,“政府信息公开是原则,秘密是例外”。国家秘密不能任意设置,界定保密事项必须平衡“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”;同时,保密范围和事项应明确界定,尽可能减少行政机关的自由度。
 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余凌云教授预测,将《条例》升格为法律,注定是个艰难的博弈过程。制度实施过程中暴露出的许多问题,有的是条文设计问题,有的则是理念和实践操作问题;有的是行政机关抵触使然,有的则是社会激情有余、操之过急造成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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