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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北:生一孩将不用再办“准生证”
  来源:武汉晚报  作者:  时间:2014-03-01

生一孩将不用再办“准生证”我省持续30多年的一孩生育审批被取消 生二孩仍需审批 但手续大大简化30日内限时办结
  生一孩将不用再办“准生证”。昨天,湖北省卫生计生委发出《关于规范生育证件办理工作的通知》,决定取消一孩生育审批,简化规范二孩《生育证》办理,30日内限时办结,符合条件居民还可上湖北卫生计生网申请。
  取消30多年的一孩生育审批
  变为生育前发放《生育服务证》

  通知决定取消一孩生育审批,今后对省内户籍人口登记结婚后计划生育第一个孩子的,不用再申请办理“准生证”,基层卫生计生部门将在生育前主动发放《生育服务证》,并依法提供计划生育各项技术服务。
  省卫计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处处长伍文洲解释,取消一孩生育审批,并不是取消“生育证”本身,而是改变证件发放形式。他举例,如在婚前检查或免费孕前健康检查时,由计生机构主动登记夫妻生育意愿并发证。这一通知的背后,是变行政审批为主动发放、变生育管理为健康服务。
  这也意味着,已在我省推行了30多年的一孩“准生证”将退出历史舞台,湖北成为首批取消一孩“准生证”的省份之一。去年,我省出生人口约74万,其中七成为“一孩”,约52万人。
  据悉,取消一孩生育审批后,卫生计生部门将通过多种途径,掌握居民结婚、怀孕和生育信息。包括民政婚姻登记和收养信息、公安户籍登记等部门信息;婚前医学检查、孕前优生健康检查、B超、分娩、《出生医学证明》办理等信息,并及时进行网上登记。防止出现因取消一孩生育审批造成的出生漏登、漏报现象。
  二孩《生育证》办证终结时
  限不得超过30日

  除了取消一孩生育审批,二孩《生育证》办理也将简化规范。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省、符合生育二孩或再生育条件的居民,既可选择向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卫生计生部门申请,也可向现居住地(居住半年以上的)乡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卫生计生部门提出申请;既可到卫生计生部门现场申请,也可登录湖北卫生计生网申请;申请人既可亲自办理,不能亲自办理的,也可在履行委托代办手续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。
  受理育龄群众办理计划生育证件申请的单位,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,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齐的全部材料及规定格式样本;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,要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,并作好解释工作。
  对生育第二个子女或再生育一个子女办理《生育证》的申请,乡镇(街道办事处)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,并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,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办理完毕。符合条件的,发给《生育证》;对手续不全或不符合办理条件的,要书面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,并及时回告乡镇(街道办事处)和申领人,办证终结时限不得超过30日。对在规定时限内不能证实申请人不符合生育条件的,受理单位必须按时为申领人办理并发放《生育证》。
  计划生育证件实行免费办理
  不得收取工本费

  通知要求县乡两级要在政务大厅设立计划生育便民服务窗口,将计划生育事项整合办理,实行一个窗口接待、一站式全程服务。
  计划生育证件实行免费办理,各地不得收取工本费等任何形式的费用,严禁借办证之机搭车收费、变相收费、收取押金和收取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。
  记者伍伟 通讯员向秀芳
  解读
  何为“准生证”?

  “准生证”正式名称叫生育服务证。上世纪80年代初,我省各地陆续推行,夫妻拟生育第一个子女的,均须领取“准生证”。而办理“准生证”,夫妻双方须提交结婚证、双方身份证、户口簿,2寸合影照1张,然后到村、社区居委会或所在单位领取《生育服务证登记表》,由村、社区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将申报材料上报到所属街(乡、镇、场)计生管理机构审核,若夫妻双方属跨省流动,还须提供夫妻双方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申请、户籍地乡(镇、街)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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